2004年12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劳动就业服务企业(就业安置企业)认定
  实施机关: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
  被许可人:在杭省部属企业和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
  申报条件:新办企业当年吸纳安置城镇失业人员(包括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、下岗职工、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、部队随军家属、农转非人员和归正人员)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60%(含)以上,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。
  申报材料:1.企业申请报告;2.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;3.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4.公司章程;5.企业法企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6.员工花名册(所有在职职工)复印件;7.劳动合同(签订1年以上)复印件;8.企业上一个月度工资发放名册复印件;9.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;10.主管部门安置富余职工的凭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;11.社会招聘凭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招聘录用备案花名册和《失业证》复印件。